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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“仿真枪”批复能否破解“假枪真罪”困局?

频道标签: 发布时间:2018-04-04 作者:

  四川人刘大蔚曾花3万多元在“生存游戏网路旗舰店”网购了24支“仿真枪”,但有21支被鉴定为真枪,最终获无期徒刑。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2016年2月3日曾刊发报道《“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”少年狱中申诉》,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。2016年10月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决定再审,时隔将近一年半未开庭。截至目前,刘大蔚已被羁押3年零8个月。

  在此期间,媒体又报道了多起“‘仿真枪’被鉴定为真枪”的案件,其中共同特点是,“仿真枪”的“枪口比动能”大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(“枪口比动能”可衡量枪支致伤力——记者注)。这一数值是公安部2010年新确定的枪支认定标准,约是旧标准的九分之一,有公安系统学者认为新标准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、认知存在差异。

  今年3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。按照《批复》的说法,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,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,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、价格、用途、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、动机目的、一贯表现、违法所得、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

  刘大蔚的代理律师,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告诉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,4月2日,他与福建省高院法官就刘大蔚案再审的开庭事项进行了沟通,希望尽快开庭审理该案,“法官表示愿意考虑要求”。徐昕则表示愿积极配合、全力准备开庭。

  徐昕还是“天津大妈”赵春华案的代理人。2016年12月,赵春华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获刑三年半,此后二审改判缓刑、当庭释放。

  徐昕认为,备受关注的刘大蔚、赵春华案件或是推动两高《批复》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。他分析,《批复》出台后,被提起公诉的、被判决有罪的人可能将会减少,获从宽处理的人将增多,公安机关移送的也会减少,最终可能推动调整枪支认定标准,“这是一个良性的倒逼机制”。

  对于“1.8焦耳/平方厘米”的枪支认定标准,有公安系统研究者发现,这是给人体最脆弱的部位——裸露的眼睛——造成损伤的临界值,是旧标准的大约九分之一,而旧标准接近投射物穿透皮肤的临界值。

  对此,有基层民警受访时认为,以人体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,有利于更好保障群众安全。而有公安院校学者则提出,虽然1.8焦耳/平方厘米能对眼睛造成轻伤以上伤害,但毕竟是特殊情况,是否能以特殊情况作为人体整体的致伤力标准,仍值得探讨,“这(枪支认定标准)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,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”。

  “两高出台的只是一个中期的解决方案,虽然有很大进步,但并不能彻底解决那些致伤力很低的‘枪支’被认定为真枪的问题。”徐昕建议,有关部门首先要调整枪支的认定标准,其次应分类分级管理,用行政处罚作为某些“仿真枪”案件的替代性管理措施。

  据《人民法院报》披露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在介绍《批复》时称,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前述调整后,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,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,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,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。

  该处还介绍,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,高则能达每平方厘米上百焦耳,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;低则可能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,致伤力较低,“对于涉此类枪支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刑罚裁量,如不作区别,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”。

  实习生 杨慧彩 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